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南京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及征收标准:
序号 | 收费对象 | 征收标准 | 计费依据 | ||
1 |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 部队所属单位、企业等) | 4元/人•月 | 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 | ||
2 | 各行业 | 农贸市场 | 21.5元/吨(立方米) | 垃圾产出量 | |
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食品加工 店、超市、专业市场、旅游景 点、单位食堂、废品收购站 | 30元/吨(立方米) | 垃圾产出量 | |||
餐饮业 | 1.5元/平方米•月 | 营业面积 | |||
娱 乐 业 | 一级以上(含一级) | 1000元/户•月 | 物价、文化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 | ||
二级以上(含二级) | 800元/户•月 | ||||
二级以下 | 600元/户•月 | ||||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 住宿业 | 4元/床•月 | 1、按床位数每张床位每月4元的 标准; 2、宾馆的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 3、宾馆如有餐饮业、娱乐业,则另按餐饮业、娱乐业的标准。 | |||
美容美发、洗染、照相、烟酒、 建材、瓜果等沿街商业、服务业 | 40元/户•月 | ||||
长途汽车营运点 | 40元/辆•月 | 车辆数量 |
拓展阅读: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缴纳,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需要缴纳?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2、本市市区内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或业主收取。
因此,若在职职工人数中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则应计算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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