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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哪些服务

  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

  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智、失能、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举办或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收住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为收住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收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变更服务合同相关内容。

  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照料护理等级配备相应的护理人员。

  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收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四十五日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发展和改革、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引导、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向社会公告,并向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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