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既有普通住宅,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业主大会成立前
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下列程序,即:
(1)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2)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区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2.业主大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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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业费收取标准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