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①门诊产前检查费用;②分娩医疗费用;③计划生育手术费用;④生育津贴;⑤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是指从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住院分娩前所需相关检查费、化验费。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在本人所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分娩医疗费用:指因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
3.计划生育手术的范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期妊娠流产、中期妊娠流(引)产、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享受待遇。
4.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计划生育的享受2-42天生育津贴。
5.一次性营养费: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2021年7月1日起一次性营养补助为2760元。
三、男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①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②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
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和职工医保有哪些不同?
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按照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即产前检查费用及分娩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五、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比例40%,基金支付限额300元;发生的生育住院分娩费用,参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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