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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奖励实施细则解读

  《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江北新区直管区所属顶山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大厂街…

  《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江北新区直管区所属顶山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大厂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实施的原则

  坚持被征收人主动申请,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公正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权,具体为不强制要求被征收户放弃申购安置房,同时为了防止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在申请放弃安置房货币化奖励时,设置了前提条件。

  三、申请货币化奖励的条件

  被征收人应符合具体征收项目中的安置房申购条件,签订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被征收人直系家庭成员具有除被征收房屋之外独立产权住房;

  2.被征收人直系家庭成员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项目中已申购一套及以上安置房;

  4.被征收人与直系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共有产权住房。

  四、关于奖励标准确定

  本实施细则中的货币化奖励标准综合了直管区范围内七个街道区位因素、房地产交易情况、征收安置现状等测算得出,奖励标准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等综合因素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

  五、具体办理流程

  1.被征收人需与其直系家庭成员协商- – 致后,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

  2.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审核,双方签订《自愿放弃申购安置房协议》,由公证处依法公证,并依法公示;

  3.经审计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发放货币化奖励;

  4.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项目放弃申购安置房货币化奖励资金的筹措情况,按照申请奖励的被征收人签约并腾房的时间顺序进行审核,做好资金分配。

  六、其他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放弃安置房的奖励根据新区直管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本细则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相关阅读:《江北新区直管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放弃安置房给予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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