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2021年起执行省统一公布的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文件精神,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执行全省统一公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1、自2021年起执行全省统一公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
2、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合的缴费工资基数。
4、2021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暂按2020年下半年省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上限19335元/月、下限3368元/月执行,待省公布新的缴费基数政策后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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