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江阴 2021年1月15日起南京市实施最新人才购房办法(附政策原文)

2021年1月15日起南京市实施最新人才购房办法(附政策原文)

  2021年1月15日,南京市印发最新《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 (宁政办发〔2018)3号)、《20…

  2021年1月15日,南京市印发最新《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 (宁政办发〔2018)3号)、《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宁委办发 [2019] 89号)同时废止。

  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 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与审核:

  人才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因单位性质原因无劳动合同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第四条市、区两级组织、发改、科技、工信、人社、房产、投促、税务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 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五)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安居办初审,市人才安居办汇总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五条人才提交的申请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给予《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1年,逾期的须重新申请。

  完整人才购房办法政策: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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