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人认定标准的通知》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房产(住建)局、民政局:
根据2019年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372元/年,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82元。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291元。
三、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9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
五、各区房产(住建)局、民政局按照本通知精神,会同其他部门,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和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统计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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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整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