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江苏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发布公告,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船舶和船员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公告明确:在江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有关证照证书,因疫情防控期间到期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延期办理各类证照的,应当在中高风险地区下调为低风险地区后,根据当地疫情指挥部管控要求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公告强调,在江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地市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包括散装危险货物、包装危险货物)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船舶检验证书到期需延期办理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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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全域转为低风险 自2021年8月1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