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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南京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社保政策知识解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你必须知道的个人权利》,内容如下: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正逐渐得到缓解,各省市亦在逐…

  南京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社保政策知识解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你必须知道的个人权利》,内容如下: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正逐渐得到缓解,各省市亦在逐步复工复产。用人单位及职工们不仅要警惕新冠肺炎等传染病上的风险,因工伤、职业病带来的潜在风险更是不容忽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南京市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情况,市人社部门同市相关部门将尘肺病重点行业列入全市2020年度工伤预防项目重点领域,组织实施工伤预防,确保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取得成效。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危化品和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164号),《南京市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总体方案》(宁委办发电〔2020〕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参加工伤保险率达到100%全覆盖。

  一、为什么要交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是为了化解工伤风险,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减少职业病的危害,这既是给职工身心上的一份保障,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和减少因工带来的意外风险。

  二、工伤保险细则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单位缴费比例0.08-0.76%。

  (二)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申报职工个人本结算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下同)的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

  2、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限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三)如何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1、申报时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每年3-6月(今年因疫情影响暂未启动),缴费单位应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申报方式:缴费单位可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待遇:根据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不同,工伤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温馨提示:百度搜索暨阳论坛,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查看江苏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南京工伤保险参保流程、工伤认定指南,待遇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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