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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原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公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此意见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是意见原文主要内容。   一、…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公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此意见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是意见原文主要内容。

  、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标准缴费。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综合考虑当年基金收支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新增减因素,合理预测基金收支规模,并说明编制原则、政策依据、数据来源、预测及计算依据、增减变化原因。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风险的预警预判。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元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信息系统统计功能,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进一步开发运用信息系统管理功能,定期分析基金运行的数据指标变化情况,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切实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夯实基础。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保障待遇不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加强生育保险运行风险管理,将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对生育保险待遇未来支出的影响,纳入基金运行分析,加强形势研判,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区、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要求有力有序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社保(医保)中心等单位要细化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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