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由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无需个人申请。
拓展阅读:掌上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条件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参保人员,市社保中心创新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模式,借助公安系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系统比对,确认相关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实现手机一键申请,“不跑路、随时办”。
1.以下两类人员可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1)在本市参保的外市户籍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2)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籍迁移至其他城市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转出:
(1)在本市参保的外市户籍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2)在本市参保的外市户籍人员与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确认可以接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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