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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供养待遇办理条件+流程

  一、办理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供养待遇。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

  一、办理条件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死亡或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供养待遇。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二、经办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资格→申请人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打印《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回执》反馈申请人→发放待遇。

  三、办理要点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

  四、经办表单

  1、《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表》

  2、《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五、申请材料

  1、《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单位盖章);

  2、已审批的《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表》。

  六、办理地点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关门结算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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