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 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将全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新的审查标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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