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付”费用
是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保障后,还需要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以第1项“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部分”保障责任为例,其中10万元以下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赔付比例65%,10万元以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赔付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这样设置,可以更大力度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出现家庭灾难性支出。
“自费”费用
是指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中,不在医保目录范围而完全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包括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等费用。
自费费用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赔付:
一是必须是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是必须是住院和门特治疗,不包括门诊费用。
三是必须是合理且必须的费用,是符合诊疗规范的。
四是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以及美容、减肥等保健功能的药品等费用。五是对单品药品和高值耗材制定限额(单品药品年度限额30万元,高值耗材年度限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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