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商品房的(含共有产权房)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及《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卖合同》);
(2)首付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5)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提取应另提供《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通知书》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含现售商品房)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3)《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3)全额发票或者专用收据;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2)购房款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5、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6、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7、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的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银行出具《贷款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2)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9、离休、退休的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退(离)休证;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以下材料: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包括与死亡职工的关系材料、确定继承权份额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4)继承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1、柜面逐年提取还贷(跨中心、非委托银行)的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有效婚姻证明文件原件;
(2)贷款合同原件;
(3)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本期间内还款明细单,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4)借款人或配偶不在本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须提供与还款明细同期的缴存明细并加盖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业务专用章;
(5)借款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未缴存承诺书;
(6)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2、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3.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包括部队经济适用房),经建房单位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后职工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备案应提供:
(1)发改委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2)房改办关于该集资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部队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1)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补偿协议;
(2)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调换安置专用);
(3)购房款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5、出境定居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6、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7、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收费票据;
(2)病情诊断书;
(3)与提取人身份关系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8、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必须盖有连续失业两年的年检章,或出具近两年个人缴纳社保的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1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4)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20、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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