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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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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