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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计业务问题(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论文)

试论会计业务问题(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论文) 试论会计业务问题 试论会计业务问题 目前我国逐渐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制定了完善的管理措施,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

试论会计业务问题(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论文)



试论会计业务问题

试论会计业务问题

目前我国逐渐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制定了完善的管理措施,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试论会计业务问题,希望能提供帮助。

一、坏账准备金计算方式不当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在每年的年末对坏账准备金进行计提时,所提取的方式是本期所要提取的款数减去目前账面上已经提取的数目就是本期实际提取的款数。根据这种方式可以计算出本期应该提取的具体款数,但很多企业在进行坏账计提时都没有考虑到账面上已经提取了的款数就开始进行简单的会计业务处理,将本期应该提取的款数直接作为实际提取款数来进行会计业务结算处理。

没有充分考虑到账面上已经存在的提款数目,就会使得工作人员对会计坏账准备金提取的数目进行计算时产生失误,进而影响企业各项业务的结算处理。所以,在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实际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会计坏账准备金的计提公式来进行计算处理,进而强化企业结算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二、当前企业会计业务处理折旧问题及相应的解决策略

折旧是在资产的使用年限之内所发生的一种资产耗费行为,每个企业都有自身的折旧计提方式,这就使得企业在计算折旧

合折旧率将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采用的方法就是平均年限法。但这种折旧方式却并不一定准确,只是让企业能够自主选择一个能够符合企业固定资产利用情况方法,同时也使得折旧方式的企业会计业务处理变得便捷、简单。

在具体的计提折旧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折旧计提有一个范围约束。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规定了,折旧是针对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一项行为,对于那些全新的、完全没有使用过的或者是废弃的固定资产则不必进行相应的折旧计提。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现象,像是一些房屋的建筑物,不管是在使用过程中还是闲置状态下,都需要企业根据一定的计提方法来进行相应的折旧计提计算。但很多企业在会计业务的实际处理过程中,都不会对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

很多时候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都是按照统一的折旧处理方式来进行,计提方式是按照当初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原产值进行计提折旧,没有剔除还没使用、废弃地或者是全新的固定资产。这就会使得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原始基数过大,影响了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三、当前企业会计业务所得税计算问题及相应解决措施

企业的所得税是按照企业所得作为纳税基数进行计算确认的,很多时候在企业的账面上会出现所得利润为负的情况。这时候,有些企业就会认为自己没有所谓的盈利存在,是不需要交税的。但这种认识是原本错误的,他们错误地将企业的利润与企业所得税联系起来,使得很多企业出现不愿缴纳所得税的行为。

进而影响了税务工作的进行,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到企业的所得税税务基础是利用企业会计利润来加减一些项目调整后所得到的金额大小。所以不管是账面亏损还是盈利,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前企业会计业务中资产确认问题及相应解决策略

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产,在企业刚刚购入资产时,其资产的价值还比较低。但由于资产的使用年限较久的特点,因此在使用一两年后,企业为了方便进行会计业务处理,需要将固定资产逐渐转化成流动资产来进行处理。因此在进行摊销的过程中就会对企业每一期的会计费用情况产生影响,也间接影响了企业会计费用的准确性。所以,有必要按照企业的资产属性来进行准确地确认。

五、结语

目前我国逐渐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制定了完善的管理措施,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提升企业的财务会计质量。所以,正确分析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企业只有通过认真分析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按照我国的标准及规定来开展具体工作,从而提高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论文

试论BOT的主要法律问题论文

内容提要:BOT是本世纪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式。本文了简述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并对BOT特许协议的性质等BOT投资方式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最后简要提及了BOT投资方式的优势。

关键词:BOT BOT特许协议 经济合同

一、导论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东南角,屹立着一座宏伟壮观的特大型公路桥梁,这就是我国首例民营经济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这是一个官民并举、以民为主、完全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的建设项目。在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通过BOT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刺桐大桥工程实属首例。它开创了以少量国有资产为引导、带动大量民营资本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先河。[1]笔者的家乡在泉州,所以对刺桐大桥给家乡带来的重大经济效益关注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即WTO),这使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与国际接轨,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当薄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利用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必然要进行各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投资方式将扮演重要的’角色。鉴于BOT是一种效应很好的投资方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急需通过BOT方式引进外国资本,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有鉴于此,以下笔者拟对BOT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肤浅论述。

二、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简述

BOT名称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通常是指后一种含义。关于BOT投资方式的定义,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但至少有下列几种观点:1,BOT是一种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项目融资方式;3,BOT是一种国际技术转让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资租赁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2]

笔者认为BO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观点1到6均只是其内容的某一方面)。具体而言,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本国或外国均可)签订特许协议(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将某一公共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交由私人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及获得利润,而政府则从行政角度对BOT项目进行行政管理、监督;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3]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质(留待下文论述)。

第二,主体的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其中政府既是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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