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流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防办〔2020〕165号)规定,所有进入我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并取得《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方可出库。
二、2020年11月11日以前已进入南京的在库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12月12日前对产品外包装全面消毒,并取得进入南京后的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销售。
三、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取得入关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后,方可销售。
四、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全过程,应详细记录并留存进口冷链食品的来源地、进口商、上级经销商、产品名称、批次、数量、进货日期等溯源信息。鼓励通过网络支付等实名制认证方式购买,对现金购买的应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对违反《关于加强流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未进入集中监管仓,储存、销售、加工环节未取得《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未对库存进口冷链食品实施外包装消毒和核酸检测,未按要求落实索证索票、追溯信息登记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停业整顿。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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