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将原有的一年有效期修改为三年。
落户受理时间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
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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