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处理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信用主体的约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买卖、窃取信用信息,以欺诈、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信用信息;
(二)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性授权终身采集、使用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三)虚构、篡改、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四)非法提供、披露、使用信用信息;
(五)泄露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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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直公积金购买现房贷款要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