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2020年6月24日下午,《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在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向社会颁布实施。
南京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若违反规定,将遵从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个人:
违规者最高罚200元,自愿参与社区服务可不罚。
如果个人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单位:
情节严重的最高罚50万。
按照条例规定,单位未在规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混收混装:
最高罚款5万元。
混收混装是各界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很多市民担心前端分得好,后端一锅端。《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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