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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原文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

  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省统筹中央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不低于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各统筹地区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已达到省定标准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同时,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2020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各统筹地区根据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

  二、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协同推进参保缴费工作

  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统筹做好参保扩面、政策宣传、征缴服务和舆情应对等工作。要持续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问题数据的排查纠错机制,不断提升征缴服务质效。要充分发挥城乡居民社保费基层网格作用,推进参保缴费“一体化”联办协作,细化网格化服务标准、业务规范和事项清单,不断提升基层网格管理的社会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

  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保障认定流程。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推动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向门诊慢性病拓展,政策范围内最低报销比例提高到60%。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至10个百分点政策,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

  六、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落实落细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资助政策,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应保尽保。将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七、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严格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0〕52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工作,落实新增低收入人口动态及时参保政策,持续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全面实施托底医疗保障。及时排查整改问题,做好政策接续衔接,确保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

  八、持续改进医保管理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专项治理年工作,全面开展以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为核心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四化建设”,通过建机制、立标准、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提质增效。

  九、强化医保支付管理

  稳步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入推进DRG付费国家和省级试点,鼓励积极参与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付费试点。严格执行国家医保目录,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狠抓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建立落实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和研究“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十、统筹推进医疗保障重点工作

  认真贯彻国家3部门《通知》精神,持续稳步推进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切实加强基金监管检查,及时跟踪基金运行分析,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关系每一名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舆论引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压茬推进落实落细,确保有关政策落地见效。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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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江苏无新增新冠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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